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王國容
代 理 人 王俊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2年2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8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王國容 │臺南市大內區農會 │101年12月30日 │17,820元 │FA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