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86號
TNDV,102,除,286,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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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曾美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 失,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2年2月7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6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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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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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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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炎騰│有限責任第三信用合作社│102年1月5日 │ 248,288元│BA202227│
│ │ │東門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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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