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49號
TNDV,102,除,249,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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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裕高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雄
訴訟代理人 林玉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嗣因 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月4日依本 院101年度司催字第623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支 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甚明。查聲 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 催字第62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2年7月4日後3個月內之102年7月 10日向本院申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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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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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一 │裕高運通有限│玉山商業銀行│101年8月31日 │3,150元 │AJ0000000 │
│ │公司黃敏雄 │臺南分行 │ │ │ │
├──┼──────┼──────┼───────┼─────┼─────┤
│ 二 │裕高運通有限│玉山商業銀行│101年10月31日 │7,875元 │AJ0000000 │




│ │公司黃敏雄 │臺南分行 │ │ │ │
├──┼──────┼──────┼───────┼─────┼─────┤
│ 三 │裕高運通有限│玉山商業銀行│101年10月31日 │7,875元 │AJ0000000 │
│ │公司黃敏雄 │臺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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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高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