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連帶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33號
TNDV,102,訴,933,2013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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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被   告 竣凱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清芳
被   告 廖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連帶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
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清芳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清芳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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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