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鄭志安等十五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依據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提出被告林美珠之戶籍謄本,已載明其早於起訴前之民國100年9月3日死亡,其無當事人能力甚明,竟猶列其為被告,原告此部分之起訴於法自有不合,且無從命補正,爰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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