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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25號
TNDV,102,訴,625,2013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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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25號
原   告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利
訴訟代理人 陳偉揚
債 務 人 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玖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自民國101年5月起承運被告公司 之貨物,並提供倉庫予被告使用,嗣原告已完成貨物之運送 ,惟被告迄今未清償所積欠之貨款總計新台幣(下同)2,28 9,056元,其所簽發支付貨款之支票7張,其中3張亦業遭退 票,經原告多次催討,均未獲償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其 請求權基礎為運送、倉儲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該等請求 權為選擇合併請求,請法院擇一為原告有利之判決。並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自101年5月起承運被告公司之貨物,並 提供倉庫予被告使用,嗣原告已完成貨物之運送,惟被告尚 積欠之貨款總計2,289,056元,至今尚未償付等事實,業據 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帳單、客戶應收款項表、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視同 自認該事實,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本院原告爰依運送、倉儲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 告另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所為請求,因上開請求與運送、倉 儲契約間為選擇合併,而本院業依運送、倉儲契約之法律關 係判准原告之請求,是本院已無再行審酌其餘請求權有無理 由之必要,附此說明。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3,671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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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