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5號
上訴人即被告 王岑甄即王裔甄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廖憲忠間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