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俊漢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碩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7月19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2年7月2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管轄派出所, ,並於同年8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