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30號
TNDV,102,訴,1130,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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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0號
原   告 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南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環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098元。該項裁 定已於102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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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