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28號
TNDV,102,訴,1128,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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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
原   告 郭英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盧振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盧振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6,815元,應徵收第一
   審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
   補繳9,7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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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