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
原 告 郭英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盧振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盧振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6,815元,應徵收第一
審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
補繳9,7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