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24號
原 告 黃國財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黃素滿
被 告 黃清松
兼訴訟代理
人 黃國原
被 告 連世烈
被 告 連李金鳳
訴訟代理人 連麗玲
被 告 連德嘉
連德亨
連德昌
連德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
如附表所示3,113,5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29,888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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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臺南市柳營區│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部分│ 價額 │
│ │重溪段 │ (元/ ㎡) │ ㎡ │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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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87地號│ 11,800 │ 492.49│2126/13980 │ 883,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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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89地號│ 11,800 │1,268.44│ 174/1168 │ 2,22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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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113,5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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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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