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24號
TNDV,102,訴,1124,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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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24號
原   告 黃國財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黃素滿
被   告 黃清松
兼訴訟代理
人     黃國原
被   告 連世烈
被   告 連李金鳳
訴訟代理人 連麗玲
被   告 連德嘉
      連德亨
      連德昌
      連德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
如附表所示3,113,5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29,888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附表:
┌──┬──────┬──────┬────┬──────┬──────┐
│編號│臺南市柳營區│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部分│  價額  │
│  │重溪段   │ (元/ ㎡) │  ㎡  │      │(新臺幣元)│
├──┼──────┼──────┼────┼──────┼──────┤
│1  │   687地號│  11,800  │ 492.49│2126/13980 │  883,762 │
├──┼──────┼──────┼────┼──────┼──────┤
│2  │   689地號│  11,800  │1,268.44│ 174/1168 │  2,229,761│
├──┼──────┴──────┴────┴──────┼──────┤
│合計│                         │3,113,523元 │
├──┴─────────────────────────┴──────┤
│備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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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