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3號
原 告 王秉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炎塗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
二、查原告與被告郭炎塗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准予核發102年度司促字 第18644號支付命令在案。茲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0元,核應徵收裁判費50,500元,扣除聲請人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50,000元。是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