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20號
TNDV,102,訴,1020,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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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0號
原   告 建緯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顏俊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銓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9,66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4,7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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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