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0號
原 告 建緯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顏俊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銓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9,66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4,7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