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王進元
訴訟代理人 王賢章
被 告 王辰方
王國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0,800元(
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45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