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贈與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66號
TNDV,102,補,466,201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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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王進元
訴訟代理人 王賢章
被   告 王辰方
      王國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0,800元(
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45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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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