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重劃計畫書變更權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59號
TNDV,102,補,459,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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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和順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火山  住同上
原   告 台南市草湖㈡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住臺南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火山  住同上
原   告 黃火山  住臺南市○○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安欣土地開發公司等101人為共謀取得草
湖區重劃權,虛灌人頭,請求被告等共同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等語,惟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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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順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欣土地開發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