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和順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火山 住同上
原 告 台南市草湖㈡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住臺南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火山 住同上
原 告 黃火山 住臺南市○○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安欣土地開發公司等101人為共謀取得草
湖區重劃權,虛灌人頭,請求被告等共同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等語,惟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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