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43號
TNDV,102,補,443,2013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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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朱吳玉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瀞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94
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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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