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2號
再審原告 陳英滄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再審被告 陳肇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