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17號
TNDV,102,補,417,201308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王慶和
      王來平
      張雲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不存在為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設定
登記,為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而設定抵押權供擔保之系爭土地
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64,600元(計算式如附表),有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份在卷可按,低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6,000,000元,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系爭土地價值
為據,核定為2,76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
│附表                                         │
├─┬───────┬───────┬─────┬────┬───────┬──────┤
│編│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面   積│權利範圍│價額(小數點以 │ 總  計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    │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
├─┼───────┼───────┼─────┼────┼───────┼──────┤
│1 │臺南市麻豆區磚│4,600元    │106    │ 1/1 │487,600元   │      │
│ │子井段66-3地號│       │     │    │       │      │
├─┼───────┼───────┼─────┼────┼───────┤2,764,600元 │
│2 │同段66-4地號 │4,600元    │4     │ 1/1 │18,400元   │      │
├─┼───────┼───────┼─────┼────┼───────┤      │
│3 │同段67-23地號 │4,600元    │202    │ 1/1 │929,200元   │      │
├─┼───────┼───────┼─────┼────┼───────┤      │
│4 │同段67-24地號 │4,600元    │109    │ 1/1 │501,400元   │      │
├─┼───────┼───────┼─────┼────┼───────┤      │
│5 │同段68-2地號 │4,600元    │173    │ 1/1 │795,800元   │      │
├─┼───────┼───────┼─────┼────┼───────┤      │
│6 │同段68-4地號 │4,600元    │14    │ 1/2 │32,200元   │      │
├─┼───────┴───────┴─────┴────┼───────┤      │
│ │                          │合計2,764,600 │      │
│ │                          │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