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07號
TNDV,102,補,407,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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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朱吳玉葉
訴訟代理人 朱文祥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許瀞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37,9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應補正訴訟代理人朱文祥之委任狀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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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