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00號
TNDV,102,補,400,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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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王信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1,890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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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