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顏河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顏清溪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顏清溪(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臺南市○○區○○路00號之1)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顏河山(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4)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顏清溪之監護人。
指定顏綉君(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顏清溪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 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 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 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 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顏河山(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顏清溪(男,民國00年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臺南市○○區○○ 路00號之1)之長子,顏清溪於民國102年4月9日因車禍受傷 ,致頸椎損傷合併四肢癱瘓,外傷性顱內出血等傷害,已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為辦理保險理賠事宜,爰聲請對顏清溪為監護之宣告,並 選定聲請人為顏清溪之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之四女顏綉君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係顏清溪之長子,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可憑,揆諸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顏清溪為監護之宣告,自屬有 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顏清溪之中華民國 身心障礙證明(中度)及嘉義長庚醫院於102年6月19日所出 具之診斷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於102年8月27日在鑑定人財 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師施仁雄 面前訊問顏清溪,顏清溪對問話無法回答,又鑑定醫師對顏 清溪為精神鑑定結果認:「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滯 狀態,對問話無法明確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下可進食、以 鼻胃管幫忙進食,四肢變形無力,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 個人衛生須他人完全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 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 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並有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鑑 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其他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 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 等語,有本院102年8月27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 請對顏清溪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顏清溪目前親屬有配偶即顏劉阿熾、長子即聲請人顏河山、 長女顏淑惠、次女顏淑貞、三女顏淑敏、四女顏綉君等人, 家屬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顏清溪之監護人、由顏綉君擔任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可按,並有 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及親屬團體會議紀錄附卷可憑,堪予 認定。本院審酌聲請人為顏清溪之長子,彼此關係親近,且 聲請人願意擔任顏清溪之監護人,因認由聲請人擔任顏清溪 之監護人,最能符合顏清溪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 黃俊民為受監護宣告人顏清溪之監護人;又關於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部分,茲審酌顏綉君係顏清溪之四女,衡情應會 本於顏清溪之最佳利益,與聲請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且顏 綉君亦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爰指定顏綉君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