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郭程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郭𤨾連不動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郭𤨾連(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郭填璋(民國00年00月0日生,民國102年4月1日死亡)之遺產,依如附件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 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郭𤨾連前經本院以民國(下同) 101年 度監宣字第349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 郭𤨾連之監護人。因郭𤨾連之父郭填璋於102年4月1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所示坐落於臺南市西港區劉厝段 247、247-1、247-2、247-3、247-4、247-5、247-6、247-7 (以上8筆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25)、2248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全部)及編號10所示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里 ○○○000號房屋(未保存登記建物)共10筆不動產,業經 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分割方法為如附表編號1 至8所示土地及編號10所示房屋由郭𤨾連及其他繼承人郭𤨾 成、郭𤨾明、郭𤨾政、郭𤨾煌平均繼承,維持分別共有,編 號9所示土地則由繼承人郭秋桂單獨取得,是為郭𤨾連之利 益,爰依法聲請許可等語。
三、經查:
㈠郭𤨾連前經本院於101年12月25日以101年度監宣字第349號 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 郭𤨾連之長女郭玥礽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並已 與郭玥礽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郭𤨾連之財產清冊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為 證,並經本院核閱無訛,本院審酌郭𤨾連之父親即被繼承人 所遺留之遺產,已經其全體繼承人協議擬按遺產分割協議書
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而觀諸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遺產 分割協議書,長女謝郭雪華、次女郭雪英、三女郭碧珠、四 女郭碧霞、伍女楊郭梅桂均同意拋棄繼承權,由繼承之次男 郭𤨾成、三男郭𤨾明、四男郭𤨾連、五男郭𤨾政、六男郭𤨾 煌平均繼承如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土地及房屋,如附表編 號9所示土地則由六女郭秋桂單獨取得,故該遺產分割協議 並無不利於郭𤨾連之情形,足認符合郭𤨾連之利益。 ㈢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受監護人郭𤨾連就其所繼 承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如附件所示之分割方法辦 理遺產分割登記,核與受監護人郭𤨾連之利益相符,依法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附表:被繼承人郭填璋之遺產及受監護宣告人郭𤨾連依協議分割 取得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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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面積 │權利範圍│受監護宣告人郭𤨾│
│編│財產種類├───┬────┬──┬───┼───┼────┤連分得之應有部分│
│號│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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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土地 │臺南市│西港區 │劉厝│247 │6890 │1/25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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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土地 │臺南市│西港區 │劉厝│247-1 │213 │1/25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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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土地 │臺南市│西港區 │劉厝│247-2 │185 │1/25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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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土地 │臺南市│西港區 │劉厝│247-3 │60 │1/25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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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土地 │臺南市│西港區 │劉厝│247-4 │156 │1/25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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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土地 │臺南市│西港區 │劉厝│247-5 │107 │1/25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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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土地 │臺南市│西港區 │劉厝│247-6 │469 │1/25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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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土地 │臺南市│西港區 │劉厝│247-7 │62 │1/25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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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土地 │臺南市│西港區 │劉厝│2248 │1776 │全部 │由郭秋桂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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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房屋 │臺南市○○區○○里○○○000號房屋 │1/2 │1/10 │
│ │ │(未保存登記建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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