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名勇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周名勇自民國一O二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 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 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 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 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者,不在此限;本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 準用之;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本條例第 151條第1項、第7項、第8項、第9項亦有明文。是債務人如 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清償方案,於其再聲請更生時, 應審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有困難,及聲請人現在之清償能力,是否有不能清償 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然依本條例第151條第9項規定 準用同條例第8項規定,並準用同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之結 果,如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債務清償方案應清償之 金額者,即推定為債務人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有困難之情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周名勇前於民國95年時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下稱協商機制)規定申請債務協商,並與債權銀行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誤載為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債務協商,協商成立當時聲請人擔任 貨車司機,於97年間因颱風肆虐,農產品遭天災破壞致聲請
人無貨可載,再加上當時聲請人配偶懷有身孕,生活支出增 加,然收入反而減少的情況下無力繼續依約清償因而毀諾。 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胞兄經營之秋子商號,秋子青菓行係聲請 人未任職於秋子商號前,從事農產品採收兼運送司機,因大 貨車須為營業用車,故申請設立秋子青菓行,惟聲請人並未 以秋子青菓行之名義經營業務故無營業額。是以,聲請人確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方案有困難,而今聲請人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復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提出本件更生之聲 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綠色聯單 )、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所屬資料清單、臺南縣政 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聲請人協商情形,經該行回覆聲 請人曾於95年4月12日向當時最大債權銀行聯邦銀行申請銀 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雙方合意分100期,利率0%,按月 清償16,067元之償還方案,債務人於協商成立後僅清償24期 之後即未再依約繳款一情,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02年3月26日民事陳報狀暨該狀檢附之協議書、無擔保債 務還款計劃、公會債務協商、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案件 申請人財務資料表、收入證明切結書等件在卷可稽。另聲請 人主張因工作需求駕駛大貨車,而該大貨車須為營業用車, 故申請設立秋子青菓行,但並無以上開商行之名義經營業務 故無營業額,純粹只是便於工作,而聲請人目前則任職於秋 子商號,每月可得薪資約為21,561元之部分,經查秋子青菓 行於94年2月21日經核准設立,且因該商號為一小規模營業 人,故免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亦查無聲請人近5年有 立於營業人申報所得稅等相關資料一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 臺南縣○○○○○○○○○○○○○區○○○○○○○○00 0○0○0○○區○○○○○○○○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 ,基此,聲請人前開主張應可採信,聲請人核屬5年內從事 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係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 所示之消費者無訛,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確係受僱於秋子 商號,於102年1月至6月共計領得薪資126,000元,此有秋子 商號提出聲請人100年4月至102年6月之薪資單在卷足稽,故 聲請人於上開期間每月可領得之薪資收入,經本院換算後應 以21,000元認定為宜。又本院參酌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102 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0,244元,該 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
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 、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有 內政部頒布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可憑,是本院認聲請人每 月基本生活費用以10,244元為已足。
四、另聲請人主張負擔未成年子女周○○及母親黃月嬌扶養費每 月各1,650元,並有提出受扶養親屬戶籍謄本及102年3月25 日民事陳報狀部分,經查聲請人母親黃月嬌係45年9月19日 生,尚未達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況黃月嬌名下 有不動產、動產等財產共7筆,財產價值高達9,157,550元, 雖查無收入所得資料,然聲請人亦有自承其與胞兄將載貨過 程中剩餘之農產品交由母親販賣,是故難認聲請人之母為無 資力之人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又債務人目前面臨履行 債務期間,須經歷經濟困苦之過程,其生活程度當然必須相 當限制,是本院認債務人縱有扶養其母親之義務,亦應減輕 其扶養義務,或由其他經濟能力較佳之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負 擔扶養之責,以使債務人能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勉力履行 協商條件。至聲請人主張支出長女周○○扶養費每月1,650 元,並自承該女領有教育補助每月5,000元部分,查周○○ 97年12月31日生,尚未成年,堪認其確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 要及權利,而聲請人主張之數額1,650元經與配偶分攤後並 未逾越依前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經計算後之2,622元【 (10, 244-5,000)÷2=2,622】,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應 屬合理。基此,依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為21,000元,扣除其 個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用支出及扶養費共11,894元後,僅餘9, 106元,顯已不足清償上開協商款項16,067元,堪認聲請人 確有消債條例第75條第2項所稱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以上低 於債務清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應推 定為聲請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經協商成立之 債務清償方案有困難。再債務人名下之財產有於全球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33,822元及房屋1筆價值641,5 00元,此有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17日全球壽(客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2頁、第64頁 ),然該等財產與債務人所負之前開債務總額1,187,664元 (依債權人清冊所載)相比,亦顯然不足以清償債其全部負 債,是堪認債務人之債務大於財產,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另聲請人前未曾經法院宣告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亦未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 而受刑之宣告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五、再按修正前本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未附加「不可預見」之 要件,亦即該事由並不以債務人「不可預見」為必要。該項 但書規定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 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協商 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判斷 ,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重大困難而仍冒然簽約成立協商 ,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人, 依修正前本條例第151條第6項準用第5項但書規定之結果, 亦無不同(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4號司法院民事廳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故本件 聲請人前與聯邦銀行進行債務協商時,縱曾高估自己之清償 能力,貿然或輕率接受其所無力負擔之債務清償方案,嗣果 因無法清償致毀諾,亦不能認其履行有困難係可歸責於聲請 人,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 度,其雖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邦銀行協商成立,惟因推 定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債務清償方案有困難 。此外,又查無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 更生,實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應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惟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僅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立法意旨,在經濟生活上讓聲請人有一個之更生機會,並非 聲請人之一切債務自此即免負清償之責,且聲請人須於更生 程序中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更生方案後 (清償期間為6年以內,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8年), 聲請人之債務始能依同條例第73條生消滅之效力,請聲請人 注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年8月30日下午5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