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6號
TNDV,102,消債更,6,2013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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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王鴻瑋即王茂吉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件:
一、聲請人民國(下同)102年3月11日陳報狀稱聲請於102年1 月自劦祐實業社離職,目前是否仍任職於該處?如已改任 新職,請陳報離職原因、新職之服務單位名稱及雇主聯絡 之方式(含電話、地址)。
二、請陳報自102年3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 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 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 擔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既因債 務問題聲請更生,則聲請人配偶投保薪資約27,600元,且 有不動產,是否應全額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始為合 理?
四、聲請人自陳有土銀讓與新興資產之220萬保證債務未列入 (借款人鄭伊晴),惟據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所載,96年3月已有一筆土地銀行讓與新興資產公司之190



萬債權,聲請人所述上開保證債務,係同一筆或不同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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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