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林育政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聲請人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圖案者),共貳種報表,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至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
一、將來若法院准許更生,聲請人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1萬元(多退少補),請聲請人表明是否有能力 支付?
二、聲請人稱任職於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是否仍任職於 該處?若否,則離職原因為何?目前改至何處任職?請提 供其服務單位名稱及雇主聯絡之方式(含電話、地址)。 三、請陳報聲請人自民國(下同)102年5月起迄今,每月薪資 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 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 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目前是否與父母及兄姊共同居住?如是,目前共幾 人共同居住?水費、電費、瓦斯、電信及管理費等費用是
否應共同分擔,而非聲請人獨自支出?
五、聲請人現今有否扶養父母林振弘、蔡雯鈁?若有,請提出 聲請人全部兄弟姊妹之親屬系統表,並說明兄姊如何分攤 受扶養人林振弘、蔡雯鈁每月之扶養費用,分攤比例及方 式為何?
六、聲請人之父林振弘自102年1月起,每月是否領有身心障礙 補助3,500元?除此之外,聲請人及其父母,是否領取政 府發給之老人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七、經本院向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聲請人即債務 人自101年9月至102年4月,平均月收入約為35,589元(已 扣除勞健保費,不含年終獎金及法院強制執行扣款)。另 參酌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102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 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0,244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 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 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 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有內政部頒布歷年最 低生活費一覽表可憑。而聲請人於履行債務期間本應節約 省用,過較不寬裕之經濟生活,並誠實勤勉地履行債務, 以符合公平正義及誠信原則。債務人既於經濟困頓之際, 債務人本人之生活開銷理當予以節制,應以維持最低基本 生活支出已足,如債務人及其受撫養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依上開標準均以每月10,244元計算,聲請人本身10,2 44元、父親(00000-0000)/3=2248元、母親10244/3=341 7元,合計聲請人每月最低支出為15,909元,尚餘19,680 元可清償。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 點第1項第1款所定標準10分之9計算,每月清償額至少17, 712元可認為盡力清償(保險解約金、年終獎金另計)。 聲請人於聲請狀僅聲明願每月清償1萬元,清償之誠意似 有不足,聲請人是否願意將每月清償額至少提高至上開數 額?若尚有其他特殊事由(例如疾病、醫藥費等須支出) ,請說明之,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醫藥費收據影本、聘 僱看護之僱用證明及薪資證明等)。
八、請將聲請人及父母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一 份(須含封面及最新餘額)提出。
九、聲請人請說明對元大銀行所負之保證債務,主債務人是否 為「宇富奈米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聲請人為其作保原因 為何?
十、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 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一併陳
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參。十一、承上,聲請人若持有基金、股票等,本院將來若准許更生 ,將要求聲請人將該等基金、股票全部變賣,作為更生方 案清償內容之1部分。而聲請人為要保人,所投保之全部 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父母、配偶、子女、他人、自己… …均在內),若有解約金可領回,本院將要求聲請人以解 約金加入更生方案,作為清償內容之一部分。若不願解約 ,則應另行提出於相當於解約金之現金,加入更生方案。 (參考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第1款)聲請人是否能接受?(若不能接受得自行撤回 聲請。)
十二、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 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債權人清冊(白底有 綠色圓形圖案者),共2種報表,陳報本院。
(說明:本院為審酌更生可否准許,須參考上開2種報表 。該2種報表所記載之內容不同,其一有記載保證債務, 另一有記載全部金融機構債權人,故缺一不可,不得遺漏 !此外2種報表之名稱、顏色均不同,均須提出。切勿混 為一談僅提出1種或重複提出,如此仍不能准許更生,徒 然浪費臺端之申請費用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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