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499號
TNDV,102,司聲,499,201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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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台灣約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倫(清算人)
相 對 人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二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拾捌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 2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 者準用之,同法第10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3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 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 882,000元為擔保金,並 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 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簽具 同意書1紙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同意聲請人領 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及第106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31號假 扣押裁定書、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26號提存書影本、取回擔 保提存同意書1紙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以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年度司執全字第 74號(含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31號假扣押裁定卷)假扣 押執行卷、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26號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 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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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約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