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0年度,2969號
TCDM,90,聲,2969,200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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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江宏生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度執
聲沒字第二一七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江宏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 保人江宏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 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戶籍資料、送達證書、拘票、員警 拘提未獲報告書(以上均為影本)可稽,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 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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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