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陳英子
相 對 人 邱朝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邱朝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750,000元之本金最 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8月29日至83年11月 2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邱朝進於83年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84年8月29日,並由相對人開立支票一 紙為據,詎屆期後借款人僅於85年6月7日償還部分本息, 尚欠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 利證明書、支票、收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 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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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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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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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仁德區 │車路墘段│569 │旱│3637.00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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