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非訟代理人 陳慧珊
相 對 人 王文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蘇頂賢、蘇林秀花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桔莨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 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之本金 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7月24日起至136年7 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桔莨工程有限公司於①101年7月5日②101年7月26 日③101年8月16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用① 1,300,000元②2,000,000元③9,9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 102年6月30日②102年7月26日③102年8月16日止。詎第三人 桔莨工程有限公司自101年12月16日起即陸續未依約清償, 現尚欠本金共13,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並於101年12 月21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聲請人催討無效後 ,依授信約定書約定,主張全部借款均視為到期。又第三人 蘇林秀花、蘇頂賢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於102年1月9 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及本票授權書、融資借款契約 、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第三人桔莨工程有限公司、蘇林秀花、蘇頂賢於收受該 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
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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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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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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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佳里區 │禮化段│669 │田│1051.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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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佳里區 │禮化段│735 │田│1051.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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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佳里區 │禮化段│738 │田│1051.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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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臺南市│佳里區 │禮化段│767 │田│1497.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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