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3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謝寶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柒拾貳元整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謝寶雀於民國(下同)92年6月19日書立MONEY現
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
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
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
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
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6,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
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6年2月1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24,
913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
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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