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9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呂良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柒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呂良志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
間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
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293,715元整,及自九十八年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點八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
,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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