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642號
TNDV,102,司促,23642,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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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64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愛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肆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愛親於民國90年6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2
    6483元整及自民國102年08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22648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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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