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6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吳易昌
債 務 人 吳博雄
債 務 人 陳湘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肆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易昌前於民國95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吳博
雄、陳湘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09,399元整,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易昌自民國102
年4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1,466元
及自民國10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吳博雄、陳湘嵐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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