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6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劉品妤即劉如芳
債 務 人 劉騏彬即劉文正
債 務 人 何綵榛即何宣慧
一、債務人何綵榛即何宣慧、劉品妤即劉如芳、劉騏彬即劉文正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一
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劉品妤即劉如芳、劉騏彬即劉文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本金
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
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劉品妤即劉如芳前於民國91年至92年間,邀同債
務人劉騏彬即劉文正、何綵榛即何宣慧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計新臺幣4
2,670元整,另於民國93年至94年間,邀同債務人劉騏
彬即劉文正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3筆,計新臺幣75,250元整,共訂借「高中
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117,920元整,借
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
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品妤即劉如芳自
民國102年4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75,
5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
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劉騏彬即劉文正、何綵榛即何宣
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361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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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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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何綵榛即何│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252元 │宣慧、劉品│月1日起 │ │五三六 │
│ │ │妤即劉如芳│ │ │ │
│ │ │、劉騏彬即│ │ │ │
│ │ │劉文正 │ │ │ │
├──┼───┼─────┼──────┼──────┼───────┤
│ 002│新臺幣│劉品妤即劉│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75250 │如芳、劉騏│月1日起 │ │八三 │
│ │元 │彬即劉文正│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綵榛即何│自民國102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2元 │宣慧、劉品│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妤即劉如芳│ │ │百分之十,逾期│
│ │ │、劉騏彬即│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劉文正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劉品妤即劉│自民國102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5250 │如芳、劉騏│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彬即劉文正│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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