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23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妍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妍彤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7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9042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林妍
彤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7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7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68元
及費用5297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
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
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323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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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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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妍彤4311│自民國102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53元│0000000000│07月20日起 │ │ │
│ │ │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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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妍彤4311│自民國102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19891│0000000000│07月20日起 │ │點七五 │
│ │元 │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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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林妍彤4636│自民國102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84239│0000000000│07月20日起 │ │ │
│ │元 │3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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