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799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陳俊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陳俊材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2日書立點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
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以年利率11%固
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
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
,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
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並動撥後後,自99年10月15日後即
分文未繳,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貸款約定事項第
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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