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8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文慧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文慧芳於民國(下同)93年01月03日書立現金卡申
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
貸款金額5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
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
(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
項第四條)。
㈡相對人文慧芳於93年01月03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
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
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
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
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2萬
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
㈢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08月28日及95年02月06日後即
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
臺幣54,499元正(其中33,608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另
20,891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
。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2380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33608 │文慧芳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1% │
│ │元 │ │8月29日起 │ │ │
├──┼──────┼─────┼──────┼─────┼──────┤
│ 002│新臺幣20891 │文慧芳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7% │
│ │元 │ │2月07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33608 │文慧芳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 │9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20891 │文慧芳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
│ │元 │ │3月08日起 │ │40元之違約金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