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曾水樹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其中壹拾
陸萬柒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93年8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
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銀行法業於104年06月24日修正第47之1條
第2項規定為「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
百分之15。」,而本件債權係源於債務人使用原債權銀行即
美國運通銀行之「現金卡」所生,而銀行乃屬該條文所規範
之事業主體,則債權人自應繼受原債權銀行之地位而同受銀
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之拘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5年度抗字第4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92
號、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號、104年度事聲字第1號、104
年度事聲字第7號等裁定參照)。據此,債權人逾上開規定
部分之利息請求,即應予駁回,而准許如第一項所示。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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