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085號
TNDV,102,司促,22085,201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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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8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施芳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施芳松分別於①民國92年4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
    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
    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
    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
    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
    20.00%計付。及於②民國94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
    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
    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93987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208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芳松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0000│     │3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施芳松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43987│     │6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施芳松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3987│     │7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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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