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04號
債 權 人 李同勇 住臺南市○○區○○里○○0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翊展營造有限公司、侯靜修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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