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劉邦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捌佰叁
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叁萬柒仟玖佰零叁元自民國106年8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
㈠債務人劉邦瑞於93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
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6年8月7
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15,834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
,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
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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