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501號
TNDV,102,司促,21501,201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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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5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蔡珏蕊
債 務 人 蔡榮輝
債 務 人 杜梅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珏蕊於民國90年間至民國92年間邀同債務
     人蔡榮輝杜梅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
     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16,688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
     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84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珏蕊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5,79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人蔡榮輝杜梅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150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杜梅戀、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5793元│珏蕊、蔡榮│2月01日起  │      │五三六    │
│  │   │輝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杜梅戀、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793元│珏蕊、蔡榮│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輝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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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