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 告 郭秀英 陳福記 陳俊銘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鄭植元律師被 告 謝賢煌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當事人陳報分割方案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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