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郭秀英
陳福記
陳俊銘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謝賢煌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3人維持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未經陳明,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2日上午10點4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