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717號
TNDV,101,司繼,1717,20130815,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717號
聲 請 人 王亮寓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9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里由欄第三項第五行中關於被繼承人「李財」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萬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