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38號
TNDM,102,附民,138,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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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方燕雪
      蔡金誠
被  告  林美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一0二年度易字第八一七號被告林美麗被訴詐欺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八月三十日宣判。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始於一0二年八 月二十七日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 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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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