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沚涵(原名黃小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
字第882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沚涵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陳秋燕」署名,沒收。又犯如附表三、四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陳秋燕」署名,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黃沚涵(原名黃小萍)與陳秋燕係高中同學,陳秋燕於民 國85年9月13日因發生車禍致全身癱瘓,於86年3月31日( 起訴書誤載為4月1日)經宣告為禁治產人,以其父陳皆得 為監護人。詎黃沚涵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利用代辦低收入戶而向陳皆得取得 陳秋燕身分證之機會,連續為下列犯行:
1、分別於92年7月29日、92年7月31日、92年9月17日,冒用 陳秋燕名義,填寫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兆豐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 )之信用卡申請書,並於上開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簽名欄 內偽簽「陳秋燕」之署名後,向上開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 使之,致各該銀行均陷於錯誤,分別核發信用卡予黃沚涵 ,黃沚涵取得信用卡後,在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 造「陳秋燕」署名,表示該信用卡係陳秋燕本人申請使用 ,足生損害於陳秋燕及兆豐銀行、聯邦銀行、花旗銀行對 於信用卡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卡號、偽造之署名數量等, 詳如附表一)。
2、嗣黃沚涵即持上開兆豐銀行、聯邦銀行核發之信用卡,於 附表二之(一)所示時間、地點,冒用陳秋燕名義刷卡消 費,致各該特約商店誤認其係有正當權利之人而陷於錯誤 ,允予簽帳消費而交付商品,黃沚涵因而詐得各該財物, 足生損害於陳秋燕、各該特約商店及兆豐銀行、聯邦銀行 (刷卡日期、特約商店、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二之(一) 所載)。
3、黃沚涵復於附表二之(二)所示時間,持前揭2張信用卡 ,在該表所示之自動付款設備,輸入信用卡密碼,以此不 正方法預借現金,致各該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真正持 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支付現金(提領日期及金額等, 均詳如附表二之(二)所載)。
(二)黃沚涵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各 別犯意,持上開兆豐銀行、聯邦銀行、花旗銀行核發之信 用卡信用卡,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冒用陳秋燕 名義刷卡消費,致各該特約商店誤認其係有正當權利之人 而陷於錯誤,允予簽帳消費,而交付財物、提供服務或免 除應繳之債務,黃沚涵因而詐得各該財物或獲得財產上之 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陳秋燕、各該特約商店及兆豐銀行 、聯邦銀行、花旗銀行(刷卡日期、特約商店、金額等, 均詳如附表三所載)。
(三)黃沚涵基於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之犯意,持上開花旗銀 行核發之信用卡,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及自動付款設備,輸 入信用卡密碼,以此不正方法預借現金,致該自動付款設 備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支付現金( 詳如附表四所載)。
二、程序部分:
被告黃沚涵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陳秋燕身心障礙手冊、本院86年度禁字第17號民事裁定。(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羿樺(陳皆得之女)、陳蓓琳(代理 兆豐銀行)、翁祥宙(代理聯邦銀行)、方永仕(代理花 旗銀行)於警詢之指述。
(四)兆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冒用明細、信用卡交易暨 繳款歷史明細、101年1月6日遠傳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 )5827元之消費交易及門號查詢資料(該繳款門號之申請 為被告)、兆豐銀行代收作業日報表及被告臺灣土地銀行 新市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被告以該帳 戶轉帳繳交信用卡費5000元)。
(五)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盜刷明細。(六)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資料。(七)附表二之(二)、附表四所示使用信用卡情形,均屬ATM 預借現金,業據本院依職權向各該銀行查詢無誤,有公務
電話紀錄1份在卷(院卷第51頁)。
四、論罪:
(一)關於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 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玆經整體比 較結果(詳如附表五),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依刑法 第2條第1項從舊從新原則之規定,自應適用各該行為時法 ,即修正前法。
1、被告冒用陳秋燕名義,先後向兆豐銀行、聯邦銀行、花旗 銀行申辦信用卡,並於信用卡背面偽簽陳秋燕署名,繼而 持卡簽帳消費,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另持信用卡操 作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利 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2、被告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簽帳單上偽造「陳秋 燕」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 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 欺等行為,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 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 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此部分犯 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 段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二)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各次冒用陳秋燕名義刷卡消 費,所為除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外,另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 、7、8、11、12、16、17、21、26、30、31、33-41、43 -48、50-53、55、57-62、66、69、73、75-78、81-86、 91、92、95、99)、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附表三編 號5、6、9、10、13-15、18-20、22-25、27-29、32、42 、49、54、56、63-65、67、68、70-72、74、79、80、87 -90、93、94、96-98)。被告各次刷卡消費,均係以一行 為同時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為想像競 合犯,各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三)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2第1項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四)上述詐欺得利、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之犯行,業為起訴 書附件所揭露,起訴意旨漏論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39 條之2第1項之法條,應予補充。
(五)被告於刑法修正前後所犯前揭各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 併罰。
五、科刑與沒收:
(一)本院審酌被告明知陳秋燕業經宣告為禁治產人,竟冒用陳 秋燕名義申辦信用卡,再持卡消費、預借現金,紊亂信用 卡交易秩序,損害陳秋燕及發卡銀行之權益,所為實無可 取,惟念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於偵查中業與 告訴人陳皆得以10萬元達成調解,並分期給付完畢,有臺 南市安定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至積欠發卡銀行消費債款部分,亦全數清償完畢,則經 本院向各銀行查詢屬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院卷 第45頁),並有被告提出之清償資料3份為憑(院卷第52- 54頁),堪認被告積極彌補所犯,確有悔過之誠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部分,比較刑法修正前後之易刑規定(詳如附表六 ),適用修正前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餘各 罪,則適用現行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以資懲儆。又被告所 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 日之前,合於減刑條件,爰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被告所犯數罪,分別適用舊法、新 法,關於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及易刑折算標準均有不同,爰 參酌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意旨,並比較刑法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後(詳如附表七),適用修正 前規定,同時斟酌被告已全數填補被害人損害,定其應執 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陳秋燕」署名,應依刑法第219條 規定,宣告沒收之。至信用卡刷卡消費簽帳單,依金融機 關作業慣例,本有一定之保存期限,附表二之(一)、附 表三偽造之刷卡簽帳單,並未扣案,經本院向各發卡銀行 詢問結果,均已逾120日之保存期限而無法調閱,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可稽(院卷第51頁),堪認已逾留存期限而 不存在,故其上偽造之署名,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指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修正前及現行)第55條、(修正前及現行)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附表一:冒辦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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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申請日期│發卡銀行、卡號 │偽造之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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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2.7.29 │兆豐銀行 │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簽│
│ │ │0000-0000-0000-0000 號│名欄內「陳秋燕」署名1枚 │
│ │ │ ├────────────┤
│ │ │ │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陳秋燕」署名1枚 │
├──┼────┼───────────┼────────────┤
│2 │92.7.31 │聯邦銀行 │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簽│
│ │ │0000-0000-0000-0000 號│名欄內「陳秋燕」署名1 枚│
│ │ │ ├────────────┤
│ │ │ │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陳秋燕」署名1枚 │
├──┼────┼───────────┼────────────┤
│3 │92.9.17 │花旗銀行 │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簽│
│ │ │0000-0000-0000-0000號 │名欄內「陳秋燕」署名1枚 │
│ │ │ ├────────────┤
│ │ │ │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陳秋燕」署名1 枚 │
└──┴────┴───────────┴────────────┘
附表二:95年7月1日前使用信用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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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刷卡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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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刷之信用│編│刷卡日期│商店名稱 │金額 │
│卡 │號│ │ │ │
├─────┼─┼────┼───────────────┼────┤
│兆豐銀行核│1 │92.08.05│美棋服飾店 │2,475元 │
│發之5433-8├─┼────┼───────────────┼────┤
│000-0000-0│2 │92.08.09│中國石油鼎山路站 │1,000元 │
│149號信用 ├─┼────┼───────────────┼────┤
│卡 │3 │92.08.10│TESCO特易購 │5,999元 │
│ ├─┼────┼───────────────┼────┤
│ │4 │92.08.06│美琦服飾名店 │1,300元 │
│ ├─┼────┼───────────────┼────┤
│ │5 │92.08.15│家翔休閒用品專賣店 │2,728元 │
│ ├─┼────┼───────────────┼────┤
│ │6 │92.08.17│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台南西門分公司│1,176元 │
│ ├─┼────┼───────────────┼────┤
│ │7 │92.08.19│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二店│1,365元 │
│ ├─┼────┼───────────────┼────┤
│ │8 │92.08.20│儒憶加油站有限公司 │1,000元 │
│ ├─┼────┼───────────────┼────┤
│ │9 │92.08.23│品光有限公司 │1,000元 │
│ ├─┼────┼───────────────┼────┤
│ │10│92.08.27│海寮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
│ ├─┼────┼───────────────┼────┤
│ │11│92.08.31│家樂福中正店 │2,281元 │
│ ├─┼────┼───────────────┼────┤
│ │12│92.09.02│衣心依意-大灣店 │590元 │
│ ├─┼────┼───────────────┼────┤
│ │13│92.09.01│永華加油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 ├─┼────┼───────────────┼────┤
│ │14│92.09.02│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台南西門分公司│5,130元 │
│ ├─┼────┼───────────────┼────┤
│ │15│92.09.02│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台南西門分公司│1,560元 │
│ ├─┼────┼───────────────┼────┤
│ │16│92.10.15│家樂福中正店 │1,328元 │
│ ├─┼────┼───────────────┼────┤
│ │17│92.11.12│旺位企業有限公司 │1,000元 │
│ ├─┼────┼───────────────┼────┤
│ │18│93.01.05│唐霖服飾 │4,400元 │
│ ├─┼────┼───────────────┼────┤
│ │19│93.01.09│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730元 │
│ ├─┼────┼───────────────┼────┤
│ │20│93.04.08│美琦服飾名店 │2,800元 │
│ │ │(起訴書│ │ │
│ │ │附件漏載│ │ │
│ │ │「04」)│ │ │
│ ├─┼────┼───────────────┼────┤
│ │21│93.04.15│聖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80元 │
│ ├─┼────┼───────────────┼────┤
│ │22│93.05.04│億進寢具-吳鳳 │2,682元 │
│ ├─┼────┼───────────────┼────┤
│ │23│93.12.13│鑫揚服飾店 │6,448元 │
│ ├─┼────┼───────────────┼────┤
│ │24│93.12.13│鑫提服飾店 │2,400元 │
├─────┼─┼────┼───────────────┼────┤
│聯邦銀行核│25│92.08.14│佐登妮絲-台南中華 │3,900元 │
│發之4579-5├─┼────┼───────────────┼────┤
│000-0000-0│26│92.09.15│中國石油安和路站 │1,000元 │
│106號信用 ├─┼────┼───────────────┼────┤
│卡 │27│92.09.18│家樂福中正店 │684元 │
│ ├─┼────┼───────────────┼────┤
│ │28│92.09.22│海寮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
│ ├─┼────┼───────────────┼────┤
│ │29│92.09.22│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奇美門市 │4,164元 │
│ ├─┼────┼───────────────┼────┤
│ │30│92.09.27│麻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1,090元 │
│ ├─┼────┼───────────────┼────┤
│ │31│92.10.03│長欣通信生活館開元南工店 │3,200元 │
│ ├─┼────┼───────────────┼────┤
│ │32│93.01.06│菁安醫療器材行 │2,300元 │
│ ├─┼────┼───────────────┼────┤
│ │33│93.04.07│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1,770元 │
│ ├─┼────┼───────────────┼────┤
│ │34│93.04.07│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890元 │
│ ├─┼────┼───────────────┼────┤
│ │35│93.04.08│雙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
│ ├─┼────┼───────────────┼────┤
│ │36│93.05.04│衣蝶嘉義 │880元 │
│ ├─┼────┼───────────────┼────┤
│ │37│93.05.07│永琦服飾店 │20,000元│
│ ├─┼────┼───────────────┼────┤
│ │38│93.12.14│衣蝶嘉義 │17,930元│
│ ├─┼────┼───────────────┼────┤
│ │39│93.12.14│衣蝶嘉義 │2,280元 │
├─────┴─┴────┴───────────────┴────┤
│(二)ATM預借現金 │
├─────┬─┬────┬───────────────┬────┤
│使用之信用│編│提領日期│設置自動付款設備ATM機臺之銀行 │金額 │
│卡 │號│ │ │ │
├─────┼─┼────┼───────────────┼────┤
│前揭兆豐銀│1 │92.08.1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元│
│行信用卡 │ │ │ │ │
├─────┼─┼────┼───────────────┼────┤
│前揭聯邦銀│2 │92.08.21│慶豐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10,000元│
│行信用卡 ├─┼────┼───────────────┼────┤
│ │3 │92.09.1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元 │
└─────┴─┴────┴───────────────┴────┘
附表三:95年7月1日後之刷卡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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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刷之信│編│刷卡日期 │商店名稱 │金額(不法│罪名及量刑 │
│用卡 │號│ │ │利益) │ │
├────┼─┼─────┼────────┼─────┼─────────────┤
│兆豐銀行│1 │98.06.19 │海藍電訊有限公司│4,90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核發之54│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33-8383-│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0000-000├─┼─────┼────────┼─────┼─────────────┤
│9號信用 │2 │98.07.01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1,23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卡 │ │ │公司-永康加油站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 │98.07.01 │信一加油站股份有│1,34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限公司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 │98.07.05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1,171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公司-佳里本站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5 │98.07.15 │高鐵桃園站 │1,01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運送服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6 │98.07.15 │高鐵台南站 │1,01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運送服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7 │98.07.06 │新順發海產山產碳│5,60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烤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8 │98.08.01 │走馬瀨加油站有限│1,455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公司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9 │98.08.05 │高鐵台南站 │1,01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運送服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98.08.05 │高鐵桃園站 │1,01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運送服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1│98.08.12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891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公司-新市站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2│98.08.18 │台灣中油永康站 │1,355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3│98.09.25 │高鐵桃園站 │2,38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運送服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4│98.09.25(│高鐵台南站 │2,02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起訴書附件│ │運送服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誤載為「98│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9.14」)│ │ │ │
│ ├─┼─────┼────────┼─────┼─────────────┤
│ │15│98.10.09 │遠傳電信費用 │2,299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免除應繳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債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6│98.10.17 │曼都新市店 │1,35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7│98.11.30 │東新加油站 │1,00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8│98.12.17 │遠傳電信費用 │2,246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免除應繳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債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9│99.01.06 │遠傳電信費用 │2,596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免除應繳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債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0│99.03.07 │遠傳電信費用 │2,683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免除應繳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債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1│99.04.13 │台灣中油溪洲站 │1,00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2│99.07.23 │台哥大電信費用 │751元(免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除應繳之債│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3│99.07.23 │台哥大電信費用 │431元(免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除應繳之債│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4│99.07.30 │遠傳電信費用 │2,518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免除應繳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債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5│99.10.30 │遠傳電信費用 │555元(免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除應繳之債│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6│99.12.15 │台亞奇美站 │984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7│100.01.31 │遠傳電信費用 │2,446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免除應繳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債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8│100.05.06 │遠傳電信費用 │6,341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免除應繳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債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9│100.05.10 │高鐵台南站 │2,61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運送服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0│100.08.07 │統一精工-永康三 │1,60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站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1│100.09.08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1,00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公司-中華西站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2│101.01.06 │遠傳電信費用 │5,827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免除應繳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債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3│101.01.30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1,999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公司台南分公司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聯邦銀行│34│98.05.14 │藍衣坊 │1,97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核發之45│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79-5236-│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0000-000├─┼─────┼────────┼─────┼─────────────┤
│6號信用 │35│98.05.14 │佳琪精品屋 │3,50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卡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6│98.05.15 │屈臣氏-新市分公 │71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司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7│98.05.17 │安麗兒藥局新市店│3,61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8│98.05.21 │松建加油站 │945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9│98.05.21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6,272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有限公司民生東路│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門市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0│98.05.21 │鄧老師國際養生事│1,98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業有限公司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1│98.05.23 │台灣中油大直站 │1,055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2│98.05.25 │遠傳電信費用 │3,425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免除應繳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債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3│98.05.25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1,49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公司-善化站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4│98.06.04 │安麗兒藥局新市店│5,20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5│98.06.06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1,00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公司-新市站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6│98.06.09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2,235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公司桃園分公司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7│98.06.18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1,15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公司-新市站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8│98.06.20 │全國加油站新市站│1,000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9│98.06.24 │遠傳電信費用 │1,474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免除應繳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債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50│98.06.29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1,318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公司-新市站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51│98.07.10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1,263元 │黃沚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公司-善化站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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