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72號
TNDM,102,訴,172,20130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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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萬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二行「民國101年12月8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01年12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2行將被告之犯罪日期 「民國101年12月18日」誤繕為「民國101年12月8日」,惟 此一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 ,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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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