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孝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
付字第2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孝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孝旭因強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 明文。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詐欺、竊盜案件,分別經國防部北部 地方軍事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確 定、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06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 7 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97年8 月18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10月18日,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8 月19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2 年8 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 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 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