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80號
原 告 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第六0六群
代 表 人 劉超文
訴訟代理人 陳致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年彬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
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提
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未據原告提出,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